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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条例

2023-12-27


广东祥和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建设一个清洁、优美、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公司生产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公司全体职工都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方针,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落实环保责任制,搞好环境保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统一。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公司将采取法律、行政、技术、教育、经济杠杆等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公司的环保管理。对环保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对无视环保法规、污染环境者执行严格的处罚。

     第二章   环保责任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置-名分管安全环保的副总经理专管环境保境工作,并设置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环保管理工作,他们对公司的环保工作负监督、指导的责任。:

第六条   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生产的直接组织者,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特別重要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必须坚定不移地履行环保职责,落实措施,做好三同时和清洁生产,确保三废达标排放,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第七条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是每位员工神圣的职责。保护环境要从我做起,从身边事情做起。公司员工必须严守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爱护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投机取巧、违章作业,私自未达标排放“三废“;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和提出治理环境的合理化建议。公司另外专门编制各级员工和各部门环保责任制,领导、部门和全体员工务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为保护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第八条   在加强环境管理中,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以管促治,管治结合”的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车间各工段流程、班组对自己所辖生产范围出现的环保存在问题要积极主动,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责任的污染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第九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严格报审报批,执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十条   企业发展规划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在制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应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与经济发展规划同步的环境发展规划,并明确实施期限,资金等筹集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及建成后可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简要说明。

    第十二条   在提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出符合环保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保篇应有综合利用资源、能源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建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可行性研究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有环境部门参予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条件及其环保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不得漏项。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基建部门要严格监督和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施工,并监督保证施工的质量。

    第十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保护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和对周边生活区的污染危害。施工结束后要复原在建设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企业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的参加。达不到环保设计要求的,不得投运投产。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各种环保资料、档案,特别是环评资料报告、设计资料、技术资料都要进行分类整理、存档备查看和妥善保管

    第四章   环保设施(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凡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服务的设备,装置及工程设施,均属环保设施范围。既是生产工艺所需又为环保服务的设施而主要是为生产服务的属生产设施。

    第二十一条   环保设施的管理应纳入生产设施管理之中,必须做到:

      1、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2、环保设施要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检修保养计划;

     3、建立环保设施设备的运行台帐、包括运行记录,开动率、完好率、同步运行率。

     4、建立环保设施的技术档案;

     5、定期对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净化率进行测定检查;

    第二十二条   环保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关键设施设备应专人操作管理,要经过认真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这部份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   凡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由于工艺改变或其它非特殊原因需停止运行或拆除时,应报经生产部环保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运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凡已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由于出现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紧急停止运行的,应于停机后三小时内向生产部环保和设备管理部门报告。停运期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污染。

    第五章   综合治理与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   对生产工艺中产生的烟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防止产生污染源和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对生产废水,要实行清、污分流,生产工艺废水要回用或闭路循环,一水多用,对工业废水禁止外排。

    第二十七条   要提高焙烧中的SO2气体的净化率、转化率和SO3的吸收率,做到提高产量又减少污染排放。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渣,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努力开拓市场,使其物尽其用。

第二十九条   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的资金渠道,按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规定,企业所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每年应提出7%用于污染防止治理。对于“三废”综合利用留用、上级批转的环保资金拨款和缴纳排污费返回资金等,都是环保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上述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排污监测情况告知

    第三十条   在新工人进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同时,要向员工开展环境保护意义和知识的教培,告知员工本单位的污染因子和环境考核指标等內容。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协助公司安环部每年至少委托地方环境监察站进行一次“三废”排放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的环保档案,在公司办公楼前宣传栏和车间调度室门口向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对于祥和公司二吸排放烟囱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班组必须毎班按规定定时观察检查并作登记。每月生产部要执行情况和排放合格率作统计,列入考核范围,报安环部公布考核结果,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第三十三条   生产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须通过专门教育培训,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否则要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第七章   环境监测和排污费的缴纳

    第三十四条   日常环境监测可由公司化验室进行现场取样控制监测,每日监测结果应做好登记,按月汇总报送生产部。发现排放浓度超标,必须及时报告和通知车间调整工艺控制。

    第三十五条   向外定期监测,可委托大宝山矿环境监测站或地方环保部门进行取样分析。

    第三十六条   依法交纳排污费。 接到地市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缴纳通知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财务部安排资金按时交缴。

第八章    绿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植树绿化、美化环境,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员工都应积极参加全民植树活动。公司环保部门和后勤行政要组织安排好每年“植树节”活动。

第三十八条   要根据工艺的特点,按照环评书的指导意见,在生产生活区内周边多种植抗二氧化硫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树种。贯彻先绿化后美化的原则,逐步创建清洁工厂、花园式工厂。

    第三十九条   公司范围的花草树木、任何人不得肆意偷砍偷摘和损毁。对违反的职工家属实行严厉处罚,并要责成补种补栽。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   公司对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等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与个人,都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由于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污染事故的个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且要扣除车间或班组的部分甚至全部当月(季)奖金或工资。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50~200元的罚款:

    ①擅自停止环保设施运转者;

    ②未经批准,不经处理偷排偷放“三废”,但尚未造成污染事故者;

    ③设备严重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④损毁树木花草者;

    ⑤隐瞒和不及时报告污染事故者;

    ⑥包庇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和对调查人员不据实反映情况者;

    ⑦干扰环境取样分析和故意制造假象假情者。

    第四十三条   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可责成承担1~5%的事故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开除、解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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